忠 縣 人 民 政 府
關于印發忠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實施辦法的通知
忠府發〔2021〕1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忠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第1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忠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
(此件公開發布)
忠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h土地征收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的事務性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轄區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縣農業農村委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縣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
第六條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縣土地征收中心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安置補助費由縣土地征收中心按照36000元/人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縣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八條 農村房屋以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見附件2)。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為依據,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認定。
第九條 被搬遷房屋的裝修裝飾按照附件3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果園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青苗和林木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成片果園、建設用地和農村道路后的面積為準計算,青苗補償標準為2200元/畝,林木補償標準為4300元/畝,其他地上(構)附著物實行據實清點補償,補償標準按照附件4執行。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計算,補償標準低于8000元/畝的,按8000元/畝補償。
其他經濟作物(不含成片果園)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標準為8000元/畝,其他地上(構)附著物實行據實清點補償,補償標準按照附件4執行。
成片果園補償標準按照附件5執行。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一)工業企業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二)農業產業類。規?;洕魑锓N植、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的,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附件6執行。
(三)商業服務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照實際用于商服經營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為200元/平方米。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所稱“長期”,是指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3年以上)。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六條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以下原則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人員安置對象,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全部落實到具體人員: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縣土地征收中心會同縣規劃自然資源、人力社保、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復核,縣人民政府核準。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縣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且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按照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50%給予自建住房補助,同時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新宅基地補助。
第二十三條 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居住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居住3年以上);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和未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870元/平方米)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核定并予公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忠州街道、白公街道、東溪鎮、復興鎮、烏楊街道、新生街道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采取安置房安置的,對被搬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忠州街道、白公街道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每平方米2520元,東溪鎮、復興鎮、烏楊街道、新生街道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每平方米520元。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七條 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詳見附件7。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被搬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貨幣安置補助。
第二十八條 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三十條 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每戶100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按兩次計發。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2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和本市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吨铱h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忠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忠府發〔2008〕35號)和《忠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忠府發〔2013〕37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1. 忠縣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2. 忠縣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3. 忠縣農村房屋搬遷裝修裝飾補助標準
4. 忠縣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
5. 忠縣成片果園補償標準
6. 忠縣規?;N植業和養殖業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
7. 忠縣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附件1
忠縣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單位:萬元/畝
區片 |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
范 圍 |
Ⅰ |
5.04 |
忠州街道、白公街道。 |
II |
4.81 |
新生街道、烏楊街道、東溪鎮、復興鎮、石寶鎮、汝溪鎮、官壩鎮、馬灌鎮、新立鎮、拔山鎮、三匯鎮、白石鎮。 |
III |
4.54 |
任家鎮、洋渡鎮、野鶴鎮、石黃鎮、金雞鎮、雙桂鎮、花橋鎮、永豐鎮、黃金鎮、善廣鄉、石子鄉、磨子土家族鄉、涂井鄉、金聲鄉、興峰鄉。 |
附件2
忠縣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 結構 |
房屋結構 |
補償標準 |
鋼砼結構 |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
1080 |
磚混結構 |
磚墻(條石)預制蓋 |
870 |
磚木結構 |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
730 |
磚墻(片石)瓦蓋 |
700 |
|
磚墻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
610 |
|
土墻結構 |
土墻瓦蓋 |
420 |
石棉瓦、玻纖瓦蓋 |
360 |
|
簡易結構 |
磚柱(石柱、木柱、鋼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
200 |
簡易棚房 |
160 |
說明:1. 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3
忠縣農村房屋搬遷裝修裝飾補助標準
序號 |
項目 |
規格及說明 |
標準 |
備注 |
|
單位 |
金額(元) |
|
|||
1 |
地面磚 墻面磚 瓷 磚
|
30×30及以下 |
平方米 |
45 |
|
40×40 |
平方米 |
50 |
|
||
50×50 |
平方米 |
55 |
|
||
60×60 |
平方米 |
65 |
|
||
80×80 |
平方米 |
100 |
|
||
100×100 |
平方米 |
120 |
|
||
2 |
木地板 |
強化地板 |
平方米 |
75 |
|
實木地板 |
平方米 |
120 |
|
||
3 |
水磨石 |
|
平方米 |
65 |
|
4 |
大理石 |
|
平方米 |
95 |
|
5 |
防盜網 |
鐵條 |
平方米 |
55 |
|
不銹鋼 |
平方米 |
70 |
|
||
6 |
防盜門 |
簡易鐵(鋼)條網門 |
平方米 |
55 |
自制 |
簡易鐵(板)皮半包門 |
平方米 |
100 |
自制 |
||
簡易不銹鋼(鋁)皮全包門 |
平方米 |
120 |
自制 |
||
普通防盜(工程)門 |
套 |
300 |
|
||
精裝防盜門 |
套 |
500 |
|
||
精裝加大防盜門 |
套 |
600 |
也可按250元/平方米計算 |
||
7 |
地彈簧門 |
|
平方米 |
120 |
|
8 |
木質包門 |
包括門套 |
套 |
300 |
門套不另作補償 |
9 |
套裝門 |
|
套 |
350 |
|
10 |
單獨門套 |
|
個 |
120 |
|
11 |
塑鋼門 |
|
套 |
120 |
|
12 |
卷簾門 |
|
平方米 |
85 |
|
13 |
推拉門 |
木質或鋁合金 |
平方米 |
85 |
|
14 |
單獨窗套 |
|
個 |
100 |
|
15 |
鋁合金窗 |
|
平方米 |
85 |
|
16 |
鐵條窗 |
|
平方米 |
50 |
|
17 |
踢腳線 |
|
米 |
6 |
|
18 |
石膏陰角線 |
|
米 |
4 |
|
19 |
木質裝飾條 |
|
米 |
6 |
|
20 |
吊頂 |
簡易吊頂 |
平方米 |
25 |
竹塊、層板等 |
塑料扣板 |
平方米 |
45 |
|
||
精裝吊頂 |
平方米 |
50 |
|
||
21 |
欄桿 |
鐵 |
米 |
55 |
|
不銹鋼、木質 |
米 |
70 |
|
||
22 |
陶瓷便盆 |
|
個 |
60 |
|
23 |
面盆 |
|
個 |
60 |
有大理石臺面的臺面另計 |
24 |
陶瓷坐便器 |
|
臺 |
120 |
|
25 |
盥洗池 |
|
個 |
60 |
|
26 |
墻裙 |
木質 |
米 |
65 |
|
27 |
不銹鋼菜盆 |
|
個 |
100 |
|
28 |
整體吊柜(櫥柜) |
敞開無門 |
平方米 |
250 |
按立面面積計算,鋼架或磚混主體,瓷磚或大理石臺面,臺面不另作補償 |
木質門或鋁合金門 |
平方米 |
300 |
|||
29 |
雨棚 |
鋁合金、不銹鋼 |
平方米 |
80 |
不含自帶水泥棚 |
鋼架彩鋼瓦 |
平方米 |
110 |
|||
鋼架彩鋼瓦(含隔熱層) |
平方米 |
150 |
|||
30 |
花架 |
鐵、一般材料 |
米 |
40 |
陽臺外 |
不銹鋼、鋁合金 |
米 |
50 |
|||
31 |
涂料 |
砂漿抺面石灰刷白 |
平方米 |
3 |
長×寬×3或每面面積 |
仿瓷(鋼化) |
平方米 |
6 |
|||
仿瓷(多彩) |
平方米 |
10 |
|||
乳膠漆 |
平方米 |
30 |
|||
硅藻泥 |
平方米 |
60 |
|
||
32 |
墻紙 |
|
平方米 |
30 |
|
33 |
墻布 |
|
平方米 |
40 |
|
34 |
電視墻 |
木質裝飾 |
平方米 |
100 |
|
墻磚裝飾 |
平方米 |
70 |
|
||
35 |
石膏 |
貼花大 |
個 |
50 |
|
貼花小 |
個 |
20 |
|
||
裝飾燈座 |
個 |
70 |
|
||
36 |
暗線 |
|
米 |
12 |
(長+寬)×2.5 |
37 |
空調移機費 |
掛機 |
次 |
150 |
|
柜機 |
次 |
200 |
|
||
38 |
不可移動家具 |
衣柜、壁柜、書架、隔斷 |
平方米 |
250 |
木質或其它材料 |
39 |
室外洗衣槽 |
|
個 |
120 |
室內不予計算 |
40 |
太陽能搬遷費 |
|
次 |
250 |
|
41 |
室外石梯、水泥地 |
|
平方米 |
50 |
按平面面積計算 |
42 |
室外塑膠(鐵) 下水管 |
直徑25毫米及以下 |
米 |
8 |
|
直徑50毫米 |
米 |
14 |
|
||
直徑75毫米 |
米 |
22 |
|
||
直徑110毫米及以上 |
米 |
30 |
|
說明:經補償后歸征地實施單位處置。
附件4
忠縣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
名稱 |
結構 |
單位 |
標準(元) |
備 注 |
堡 坎 |
條 石 |
立方米 |
240 |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礎堡坎不予補償。 |
片 石 |
180 |
|||
磚 |
150 |
|||
土圍墻 |
40 |
|||
道 路(行車) |
水泥路面(含條石) |
平方米 |
9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補償;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補償;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結路面補償。 |
碎石泥結路面 |
60 |
|||
簡易路面 |
40 |
|||
磚 瓦 |
|
座 |
7200 |
廢棄或未經批準的磚瓦、石灰窯一律不予補償。 |
水 井 |
條石 |
立方米 |
240 |
水井按容積計算補償后,一律不再計算材料補償。 |
水混 |
180 |
|||
機井 |
|
個 |
2000 |
指正常使用的機井 |
墳 墓
|
土墳 |
座
|
2000 |
雙墳按標準上浮50%補償;逾期不遷的按無主墳處理。 |
碑墳 |
4000 |
|||
地 壩 |
石板 |
平方米 |
60 |
指正規成形的曬壩或院壩;非正規不成形的零星小塊棄平地,不論石板、水泥或三合土,不補償。 |
水泥 |
50 |
|||
三合土 |
20 |
|||
糞 池 蓄水池 |
條石 |
立方米 |
60 |
農民自建室內的糞坑和燕窩形糞坑,一律不予補償;已按標準補償的糞池、蓄水池其材料費不再補償。 |
水泥 |
40 |
|||
沼氣池 |
|
個 |
1600 |
指正常使用的沼氣池 |
水 渠 |
條石 |
立方米 |
100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專用水渠。 |
片石、磚、三合土 |
80 |
|||
電 桿 |
9米以上圓電桿 |
根 |
540 |
指村社及個人投資的電桿。 |
水泥方電桿、9米以下圓電桿 |
420 |
|||
電 線 |
室外電線 |
米 |
6 |
指室外生產性用電的電錢。 |
室外飲水管 |
15毫米以下 |
米 |
5 |
不含市政管網。 |
15毫米以上 |
7 |
|||
鋼 架 |
鋼架(水泥柱架)簿膜 |
畝 |
5000 |
專指蔬菜大棚 |
說明:經補償后的構筑物歸征地實施單位處置。
附件5
忠縣成片果園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類別 |
規格 |
標準 |
備注 |
一般果園 |
幼林園 |
8000 |
一至三年生 |
初產園 |
10000 |
四至六年生 |
|
盛產園 |
12000 |
七年生及以上 |
|
標準化柑橘園 |
幼林園 |
8000 |
一至三年生 |
初產園 |
13000 |
四至六年生 |
|
盛產園 |
18000 |
七年生及以上 |
說明:一般果園指連續種植面積達10畝以上,果樹種植密度每畝達70株及以上的果園;標準化柑橘園是指縣人民政府批準確定并按相應標準建設的柑橘園。以上補償標準含建園費用及附屬設施補償。
附件6
忠縣規?;N植業和養殖業一次性
搬遷補助費標準
單位:元/畝
類別 |
規模 |
標準 |
備注 |
|
種植業 |
標準化柑橘園 |
≥10畝 |
2000元/畝 |
按批準的種植規模內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
一般果園 |
1000元/畝 |
|||
其他經濟作物 |
1000元/畝 |
|||
畜禽養殖 |
牛 |
≥10頭 |
1000元/頭 |
按實際需轉場的畜禽數量計算。 |
豬 |
≥50頭 |
200元/頭 |
||
羊 |
≥50頭 |
100元/頭 |
||
鵝、雞、鴨、兔 |
≥200只 |
10元/只 |
||
水產養殖 |
魚、蝦、鱔魚、泥鰍、龜、鱉等 |
≥5畝 |
1000元/畝 |
|
說明:1.種植或養殖規模小于上述規定標準的,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折半計算。
2.搬遷補助費按實際征收的面積計算。
3.其他經濟作物是指花椒園、茶園等。
附件7
忠縣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序號 |
范圍 |
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
備注 |
1 |
忠州街道和白公街道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 |
4850 |
|
2 |
忠州街道和白公街道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新生街道、烏楊街道、東溪鎮、復興鎮 |
2300 |
|
3 |
其他鄉鎮 |
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