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飲用水源保護區有哪些禁止行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2.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有哪些禁止行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3.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有哪些禁止行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